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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套路贷”就在身边,搞清套路,免被套住
- Categories:Publicity and education
- Author:
- Origin:
- Time of issue:2019-05-17 15:17
- Views:
(Summary description)本期内容将为您提供以下信息:
什么是“套路贷”——特别警惕“空白合同”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搞清“套路”,免被“套住”
“套路贷”的性质——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典型案例——“套路贷”是诈骗犯罪,依法应予严惩
温馨提示——保障安全是首要,防患未然很重要
警惕!“套路贷”就在身边,搞清套路,免被套住
(Summary description)本期内容将为您提供以下信息:
什么是“套路贷”——特别警惕“空白合同”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搞清“套路”,免被“套住”
“套路贷”的性质——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典型案例——“套路贷”是诈骗犯罪,依法应予严惩
温馨提示——保障安全是首要,防患未然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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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of issue:2019-05-17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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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暨扫黑除恶宣传月
专题1:揭秘套路贷
本期内容将为您提供以下信息:
什么是“套路贷”——特别警惕“空白合同”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搞清“套路”,免被“套住”
“套路贷”的性质——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典型案例——“套路贷”是诈骗犯罪,依法应予严惩
温馨提示——保障安全是首要,防患未然很重要
1、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的行为。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常用手段包括:
虚增债务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肆意认定违约
转单平账
虚假诉讼等
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因此大家要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
2、“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4、典型案例
1)2016年9月,被告人项某获悉被害人校某急需钱款,遂介绍其向被告人沈某及周某借款,并以“违约金”等名目诱骗校某写下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的借条,但校某实际得款人民币10万元。
2)2016年10月,因被害人校某无力归还钱款,被告人项某又介绍其向杨某借款。
3)2016年11月,因被害人校某仍无力归还上述钱款,被告人项某及邹某再次介绍其向被告人高某借款,并诱骗校某写下金额为65万元的借条,但校某实际得款30万元。后校某将其中26.5万元交予项某用以归还之前的借款。
4)2016年12月,被告人沈某持金额为25万元的借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被害人校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后撤诉。2017年1月,被告人高某持金额为65万元的借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被害人校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后撤诉。
5)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高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同月28日,被告人项某通过他人向公安机关退缴15万元。同年9月5日、9月6日,被告人项某、沈某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二人均能如实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被告人项某、高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高某采用签订虚假借条、虚假走帐方式虚构了其与被害人之间的巨额借款,并在强行索要未得逞后,以上述借条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此系典型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套路贷”诈骗犯罪,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5、温馨提示
1)预防为主,避免被“套路”
在有相关资金需求时,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在签订相关合同前要注意多方核查对方经营资质等营业状况和涉诉情况。签订合同时,要对容易引起纠纷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
如发现存在显失公正的格式化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字,并提出交涉、要求修改;还款时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转账方式,并注意留言标明资金用途,如采用现金方式还款,要注意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忌“空口无凭”。
2)陷入“套路贷”,怎样应对
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要注意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出于好面子等心理或在不法分子恐吓下一味地忍气吞声,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上“不归路”。
如遭遇不法分子的电话恐吓、深夜拍门等暴力催收,要尽快报警。注意保留双方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积极出庭应诉,避免法官因此不能准确界定真实的借贷金额,进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3)保护好自身安全,留证报警
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待自己脱身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相关的材料交给警方。同时,被害人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借款时的通话录音、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催款电话录音、短信或者聊天记录等。
警惕“套路贷”,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了解“套路贷”本质,要特别警惕“空白合同”
搞清“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免被“套住”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隐藏在身边,了解典型案例,避免陷入圈套
提前预防,陷入不慌,事后补救,留证报警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衡阳新闻网《衡阳公安破获特大网络“套路贷”诈骗案 24人被抓获》记者 唐家华
供稿:法务合规部
本期编辑:lulu
审核: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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